零首付注册公司的法律风险
1、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这就使尚未出资的零首付股东无法参与分红;
2、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这就使尚未出资的零首付股东也无法参与表决。这样的法条组合就建立了一个限制零首付股东权利的体系, 起到督促零首付股东尽快出资, 以享受股东权利的作用。
3、试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我市电子商务、互联网类公司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形式或方式、以及应承担的出资法律责任,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全面推行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协商作价出资制度,对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出资的,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并由全体股东出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相应的法律风险是,如果一个股东不愿意履行责任,其他的股东会负连带责任。
4、在营业执照中只显示注册资本而没有显示实收资本,在实际生意谈判中,会让人认为该公司没有经济实力而不被信任,从而在生意谈判中寸步难行,导致生意失败。
5、如果出资人在公司注册成立时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该行为就构成“虚假出资”。而对于虚假出资,出资人需要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出资人还将被判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未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缴付首次出资的出资人,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再进一步考虑,如果公司因欠债而涉讼,深圳的法院与仲裁机关能否不按《公司法》而按政策规定作出裁决?即便深圳法院与仲裁机关不追究股东作为出资人的连带责任,其他省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是否会持相同观点呢?
创业“零首付”创业也会有一定的风险,但这个风险是在可控范围之内,而且对创业者本人的约束力更强。工商部门在指导创业者办理“零首付”创业公司的同时,也应加强风险教育和法律宣传。比如,建立创业企业跟踪联系制度,落实专人担任“创业联系人”,定期联系,全程跟踪,督促这些企业规范登记、合法经营。同时,工商部门也会告诫这些年轻人,要珍惜社会的关爱,千万不要以诚信作为代价,为自己今后的人生道路带来污点。如果“零首付”公司出现恶意的违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那么他们也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信用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