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日前出台。具有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等条件的中小企业可获得市场开拓专项资金支持。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无重大违规行为;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这些条件的中小企业就可申请专项资金。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而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实施细则》规定,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年度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和该项目的最高限额。对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但不超过该项目的最高限额。